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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发布《智慧城市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二)


三、切实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力度
(十)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与更新。统筹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及建(构)筑物数据库等资源,加快智慧

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应用体系建设。建立促进信息共享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信息更新机制,进

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更新管理。各政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

息资源授权有需要的部门无偿使用,共享部门应按授权范围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以城市统一的地理

空间框架和人口、法人等信息资源为基础,叠加各部门、各行业相关业务信息,加快促进跨部门协

同应用。整合已建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新建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共享设施,实现基础信息资源和业

务信息资源的集约化采集、网络化汇聚和统一化管理。
(十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作为提升城

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大力推动政府部门将企业信用、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综合交通、

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等机构

将教育、医疗、就业、旅游、生活等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应用信息资源发展便民、

惠民、实用的新型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以信息知识加工和创新为主的数据挖掘、商业分析等新型服

务,加速信息知识向产品、资产及效益转化。
四、积极运用新技术新业态
(十二)加快重点领域物联网应用。支持物联网在高耗能行业的应用,促进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能

源利用智能化。鼓励物联网在农产品生产流通等领域应用。加快物联网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节

能减排、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民生服务、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逐步形成全面感知、广泛互联的城市智能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三)促进云计算和大数据健康发展。鼓励电子政务系统向云计算模式迁移。在教育、医疗卫生、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广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云服务,支持各类企业充分

利用公共云计算服务资源。加强基于云计算的大数据开发与利用,在电子商务、工业设计、科学研

究、交通运输等领域,创新大数据商业模式,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推动信息技术集成应用。面向公众实际需要,重点在交通运输联程联运、城市共同配送、灾

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家居智能管理、居家看护与健康管理、集中养老与远程医疗、智能建筑与智慧

社区、室内外统一位置服务、旅游娱乐消费等领域,加强移动互联网、遥感遥测、北斗导航、地理

信息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创新服务模式,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实用的新型服务。
五、着力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能力建设
(十五)严格全流程网络安全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中要同步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工

作。在重要信息系统设计阶段,要合理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设计安全防护方案;在实施阶段,要

加强对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安全审查,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手段;在运行阶段,要加强管理,定

期开展检查、等级评测和风险评估,认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增强日常监测和应急响应处置恢复能

力。
(十六)加强要害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防护。加大对党政军、金融、能源、交通、电信、公共安

全、公用事业等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可控。完善网络安全设施,重

点提高网络管理、态势预警、应急处理和信任服务能力。统筹建设容灾备份体系,推行联合灾备和

异地灾备。建立重要信息使用管理和安全评价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行业

和企业自律,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十七)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

害信息系统运营单位负责人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智

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各环节工作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工作技能

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信息安全认证服务,为保障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支

持。
六、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十八)完善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审计

监督体系,推行智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风险和效益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智慧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完成

进展情况。城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智慧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监督听证制度和问责机制,将智慧城市建设

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电子政务和公益性信息服务外包和利用社会力

量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便民信息服务。
(十九)完善投融资机制。在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部

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机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

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开展智慧城市

建设,严禁以建设智慧城市名义变相推行土地财政和不切实际的举债融资。城市有关财政资金要重

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领域,优先支持涉及民生的智慧应用,鼓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市政设施

进行智能化改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

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要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

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出台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以及信息化促进城镇化

发展的相关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智慧城市建设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

全过程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智慧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

项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转载:太平洋安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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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01 15:15:19  【打印此页】  【关闭